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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布。为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进一步增强对金融机构和收购主体的市场化激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事项进行调整优化。
主要内容
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向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要求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的比例从贷款本金的60%提升到100%。
政策指南
1.收购主体。一个城市政府选定不超过两家地方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选择的国有企业及所属集团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要坚持市场化运营,严格避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2.收购对象。收购对象严格限定为房地产企业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房,对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资产负债和法律关系清晰,严格把握所收购商品房的户型、面积标准。
3.收购用途。收购的商品房,定向用于保障性住房,需符合《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即国发14号文的要求。
4.资金用途。地方国有企业获得的贷款资金要单列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联系人:程晋鲁,0531-86167551。
(转自:山东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