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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铭(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其中提到,要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各地区不得在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设置影响人才流动的政策性障碍,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当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已经成为中国推动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以及推进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商品以及各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之内的自由流通,提高要素资源的配置效率,破除地区之间的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
其中,户籍制度改革以及相关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的全国统一,就是促进劳动力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跨地区充分高效率配置的重要抓手。当前,对于流动人口在就业地就业、享受公共服务形成的约束当中,障碍之一就是户籍身份对于参加社保的限制。
因此,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有利于提高外来人口在就业地参保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在人口流入地充分地吸纳外来人口就业,促进外来人口在当地稳定就业和居住,最终实现市民化。同时,对于推动人口流入地的经济发展,并带动全国经济发展,进而促进共同富裕,也将发挥积极作用。
当前,这项政策的落地还需要很多制度的配合。其中有两个关键的制度障碍需要突破。第一个是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之间的关联,要随着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取消,最终实现公共服务在本地人和外来人口之间的均等化。只要外来人口达到一定的标准,就应该可以在本地平等地享受公共服务,其中尤为关键的是在子女教育、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服务均等化。
目前,在一些户籍门槛较高的大城市,外来人口享受公共服务是根据积分制来确定,在积分制不变的情况下,积分的累计应严格基于个人在就业所在地的社保缴纳年限和实际居住年限,只有这样,才能提升流动人口在就业所在地稳定就业和居住的预期。脱离这一点,外来人口在就业地长期居住和就业的动力可能会减弱,其参加社保的积极性也就难以提高。
另一个需要突破的制度障碍,就是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换句话说,最终要实现所有参加社保体系的从业人员,可以在不同的就业地点之间,灵活地进行社保账户的切换。比如,一个人从A地到B地,不再需要像现在这样要先把A地账户关掉,再到B地重新开账户。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个人在某地需要累计缴纳社保达到15年,才可以享受社保(主要是养老保险)的福利和待遇,如果中途离开,那么其只能带走个人缴纳的养老金积累,而企业缴纳的部分中的一小部分,实际上是不能带走的。这导致参保人如果离开该地就业,就可能会受到一些损失。这也是一些职工选择要现金而非交社保的原因。
推进社保全国一体化,就是要确保每个人的社保账户(或直接用身份证开户)可以在不同地区间流动,无论其缴纳所在城市以及年限如何,个人和企业缴纳的部分都可以累计到个人账户之中(当然,这主要是指养老保障),在个人退休时,可以根据一个公式拿到这两部分资金,第一部分是全国均等化的基本养老金金额,体现公平性;第二部分与个人账户累计的金额有关,交得多、拿得多。如此,才能充分释放本次《指引》强调的,取消户籍和社保缴纳之间挂钩的政策效应。
当前还存在一种普遍情况,在社保缴纳时,如果个人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按照现行制度,基于劳动合同的工资发放需要自动缴纳社保。但实际上,现在有相当一部分群体,尤其是一部分外来人口,主要从事没有固定雇主和固定合同的工作,比如一些自由职业者,以及一些灵活就业者。即便是有固定雇主,也由于外来人口加入社保的积极性不足,雇主也会跟劳动者进行商讨:缴纳社保,或者不缴纳社保而直接增加现金收入。对于后者而言,雇主也可以相应节省为员工所缴纳的社保金额。这种做法在短期内看似对于劳动者和企业有利,但从长期来看,却存在劳动保障隐患,对企业而言也存在一种违法风险。
对整个国家和社会角度而言,这种情况可能会降低社保的参与率,对养老金的可持续发展较为不利。本次《指引》如果能在社保政策上有所突破,通过多方举措提高社保参保率,那么对于个人而言既可以增加社会保障,同时对国家而言也能提高社保体系的资金平衡和可持续性。实现这一目标的两个前提条件是,需要实现外来人口在所在地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社会保障全国跨地区统一性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