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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猎中华鬣羚、野猪
诱捕画眉……
日前,连江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狩猎罪案件
周某等人获刑
捕猎鬣羚
经查,2024年4月初,周某在连江县下宫镇一处山场布置捕兽夹及报警装置。
4月21日,周某收到捕猎报警后,立即告知杨某、徐某等5人。次日,周某等人在布置点抓获一只鬣羚,并运送到某店铺,将其宰杀。
经鉴定,涉案鬣羚为中华鬣羚,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计50000元。
▲中华鬣羚(资料图)
新闻延展:
中华鬣羚,别称“苏门羚”,就是人们常说的“四不像”:角像鹿不是鹿,蹄像牛不是牛,头像羊不是羊,尾像驴不是驴。
捕猎野猪
不仅如此,2024年4月,杨某、周某、陈某在禁猎期、禁猎区连江县长龙镇的一山头,使用捕兽夹猎捕一头野猪,后三人将该野猪运送到某店铺宰杀。
经鉴定,涉案捕兽夹属于禁猎工具。野猪自2023年6月起虽被调出“三有”名录,但仍属于一般保护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买卖、经营、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猪。
诱捕画眉
此外,2023年3月至10月,周某、刘某、杨某分别向他人购买画眉2只、1只、1只。
周某、杨某还使用诱鸟器扩音机设备在连江县东湖镇诱捕画眉,周某诱捕5只、杨某诱捕1只。
经鉴定,上述涉案画眉物种名称为噪鹛科、噪鹛属的画眉,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只价值计5000元。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杨某、陈某、徐某、刘某、杨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周某、杨某、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同时,依法判决被告人赔偿因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修复等费用合计5375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记者 郑瑞洋 通讯员 连法宣 文/摄
新媒体编辑 陈翔茹
监制 管慧 危砖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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