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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保障人民安全社会稳定

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保障人民安全社会稳定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题: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保障人民安全社会稳定

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保障人民安全社会稳定
(图侵删)

新华社记者熊丰

近期接连发生几起危害公共安全的极端案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性质极其恶劣。向无辜者发动暴力攻击,在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是不能容忍的恶行,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和舆论的谴责。

善恶是非之间,全社会的共同态度坚定而鲜明:每个人都应该成为法治社会建设者,对这些暴力事件无论怎样追根溯源,都不应偏离法律坐标,对施暴者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同时,加强风险源头防控、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严防发生极端案件,是摆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要增强社会治理的“刚性”,防范打击必须强之又强、硬之又硬。确保极端暴力犯罪可防可控,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强化各类风险信息全要素采集,进一步织密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网、筑牢防范极端案件防火墙,以细致、精致、极致的工作作风,尽最大努力把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消弭于萌芽状态,制止在发案之前。

要提升社会治理的“柔性”,推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往实里走、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树牢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理念,不断健全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全周期管理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把各项举措落实落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摆在突出位置,兼顾情理法,真正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确保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有地说,有人管、管到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真正实现矛盾纠纷处理案结、事了、人和,严防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当前,我国每十万人命案发案数为0.46起,是世界上命案发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人民群众是“两大奇迹”的创造者,也是“平安中国”建设的主力军,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只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主人翁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积极性,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就一定能更好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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